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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慈善基金会人事制度

2019-07-03 12:08:13


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办法

为发展首都慈善事业,充实基金会工作队伍,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精神,结合基金会实际,拟将秘书处工作人员的任用实行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取制,特制定北京市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暂行办法。

一、应聘条件

凡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思想表现好,热心慈善公益事业,胜任岗位工作(具体要求见招聘公示),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各类本科及其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均可申请应聘。

二、招聘办法及程序

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待聘岗位。

(一)公布空缺职位,任职条件、工资待遇及招聘程序;

(二)申请应聘的毕业生向我会提出应聘申请;

(三)办公室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提出是否聘用的意见,并报基金会秘书处审批;

(四)基金会秘书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五)基金会秘书处报办公会确定受聘人员;

(六)基金会理事长(或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三、聘用人员的管理及待遇

(一)对聘用人员参照《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和民政局要求进行管理,由基金会、被聘用人共同签订《聘用合同书》一式2份,双方各执一份,按合同书的有关条款严格执行。

(二)试用期满,根据本人表现,经领导办公会研究并报理事长批准,确定是否转为正式工作人员。

(三)依据《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进行管理,执行北京市慈善基金会《关于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工资标准。

(四)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享受国家规定的劳保福利

四、解聘

(一)经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二)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1、患病或者非因工(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由单位安排的其他适当工作的;

2、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然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的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或受聘人员不服从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选拔任用部门干部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推进基金会工作队伍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形成一支专业性强的高素质的慈善工作者队伍,促进首都慈善事业的发展,参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北京市慈善基金会实际,制定以下暂行规定: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精神为依据,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将民主机制引入选拔部门干部工作中,进一步提高干部工作的民主化和公开程度,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选拔干部工作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理论政策水平,具有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地方各项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立志慈善事业,勇于开拓创新,有工作业绩。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修养和道德品质,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清正廉洁、遵守法纪。

(四)具备职务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坚持民主集中制,善于团结同志、艰苦朴素、勤奋敬业。

三、程序和方法

在理事长的领导下,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确定候选人:在广泛了解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部门干部的初步人选,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拟任候选人。

(二)民主测评:

1、基金会秘书处全体人员参加;

2、介绍候选人情况;

3、发表个人意见并认真填写选票;

充分尊重多数人意见,拟任对象达不到多数人(三分之二)赞同的不能任职。

(三)研究决定:根据民主测评结果,秘书长办公会研究提出任职意见,报理事长办公会批准。